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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政策选编是中国药招联盟团队年推出的又一个版块内容,将一段时间内的行业医药政策搜集整理与大家分享,第一个季度即将过去,我们将连续两期补发1月和2月份的医药政策选编。本期推送3月期

由于网站信息更新变化,如有遗漏请给我们留言,让我一起完善。

由于篇幅有限,推送文章只列国家政策选编,地方政策详细内容,将以电子版形式分享至中国药招联盟地方群。大家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机构间密切配合,严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保障有效运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相关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要做好细菌性传染病相关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中国疾控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编制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对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数据,对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各地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1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03月02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要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加大人才尤其是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培养力度,提高临床药事专业化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尚未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在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要严格落实品种、品规要求,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1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年03月28日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总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年第37号)

总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

年第3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02日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将处罚结果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7.关于第二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第号)

关于第二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

第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年03月02日

  特此通告。

  附件:1.腔镜用吻合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3.聚氨酯泡沫敷料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13.总局关于修订烟酸类调脂药品说明书的公告(年第32号)

总局关于修订烟酸类调脂药品说明书的公告

年第3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23日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烟酸类调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烟酸类调脂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14.总局关于3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年第48号)

总局关于3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

年第4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24日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15.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年第5期,总第23期)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年第5期,总第23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28日

  (二)高频手术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广东百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频电刀,外壳的封闭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被抽检项目为标识标签、说明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2个品种2台。   (一)输液泵/注射泵1家企业1台产品。长沙比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输液泵,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高频手术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广东百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频电刀,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2。

  三、抽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3个品种76批,见附件3。

  四、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9号),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16.总局关于修订麦考酚类药品说明书的公告(年第35号)

总局关于修订麦考酚类药品说明书的公告

年第3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28日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麦考酚类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麦考酚类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麦考酚类药品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1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年第36号)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

年第36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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