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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审核确定

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重点保障对象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级残联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及时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监护人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

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开出转介函,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救助对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安排在宜春市范围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选择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市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费用结算

1.康复服务费用结算。

(1)残疾儿童在宜春市范围内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由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同级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2)残疾儿童在宜春市范围内没有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提供申请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的报告、受助儿童基本情况明细表、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按年度结算,特殊情况可按季度结算。

(3)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市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提供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外市康复机构开具的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残联直接划入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按月据实结算,但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未满三个月的不予补助。

2.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结算。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原则上由县(市、区)残联统一采购和发放。经监护人申请,县(市、区)残联审核批准,确需监护人自行购买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可提供专业机构评估证明和辅助器具购买发票,到县(市、区)残联直接报销。

3.手术费用结算。

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提供医疗发票和相关手术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残联直接报销。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各种政策性报销补助外,由个人承担部分到县(市、区)残联按差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

(来源宜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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