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法院审结首例涉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导读

daodu

3月29日,樟树市首例涉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在该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市法院院长范桂云担任审判长进行了主审,该市检察院检察长杨文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用于恢复植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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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某与该市刘公庙镇雌溪村委堎上村小组于年10月25日续签了果园承包合同。之后,被告人付某某为增加收入,伙同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彭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果园改建成鱼塘,共获得出卖土方款人民币元。

经江西省煤田地质测绘大队利用GPS进行实地测量,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非法取土面积为.77平方米(折合15.03亩),属农用林地。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人民币.62元。案发后,付某甲、付某乙、徐某某、陈某某各自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元,所获的元土方款也被林业公安机关追缴。

年9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市检察院对被告人付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并代表村小组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付某某与其他同案人将毁坏的果园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植被所需的剩余费用.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面积为15.0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市检察院诉称因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应当依法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江西法院网

▲图片来源: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胡清泉、黄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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