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曾智平冤案

对《中国新闻周刊》文章的异议与澄清

十年间,因不断规范砂石行业,触动了当地一些人的不法利益,曾智平等人联营的砂石销售部股东无辜被打,甚至被公然砍伤,且经常被敲诈勒索,被偷砂。但未曾想,十年之后,在“扫黑除恶”政策、任务的压力下,偷盗砂石的不法者反成“被害人”,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采信大量虚假的证言,反而将这些联营的砂石销售部股东、员工认定成“黑社会”,将财产全部没收。

而这个所谓存在十余年的“黑社会”,实际上并没有一个保护伞,也没有任何的暴力行为,甚至连一起轻伤事件都没有,更没有一个普通百姓认为他们是“黑社会”,而且,砂石销售部成立时,公安就在销售部设立了警务区。

《中国新闻周刊》曾于年4月24号刊发标题为《樟树采砂江湖:28人因涉黑被判刑,多位官员被查》一文,如果仔细阅读,会发现一审判决认定曾智平等人为黑社会是荒唐的,但,该文还是大量引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原话,而且在关键段落中,并没有进行展开说明,少了家属一方或者辩护律师一方的意见,难免会对部分读者造成误导。为此,特提出异议与澄清如下:

1.文章标题

1、《中国新闻周刊》多个平台发布的文章标题均为“江西樟树采砂江湖:28人因涉黑被判刑,多为官员被查”。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案,当事人、家属、辩护律师也均认为不是黑社会犯罪,目前二审也尚在审理之中。樟树的砂石行业,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所谓的江湖,曾智平等人是在政府十多个部门监管下而成立的联营企业;而且该案中,也并没有多名官员被查、被处理,此案根本没有一个保护伞。

2.正文第三段“垄断”

2、正文第三个段中描述:“......该案涉案人员均为采砂从业者,自年起通过承包河道采砂权,垄断经营当地的采砂行业......”,文章实际上已先入为主的将该起涉黑案的行为定义是“垄断经营当地的采砂行业。”不仅产生很大的歧义,而且与事实也不符。垄断经营,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但实际上:年至年案发,政府对采砂权进行的历次拍卖,不只是曾智平等人拍到河道采砂权,还有其他经营者也拍卖到河道采砂权,并不存在垄断经营当地的采砂行业,各经营者之间有互相合作,也有不合作的,并没有垄断经营,且自年采矿权就被南昌金洲公司拍得,曾智平等人的砂石企业即解散;另外,曾智平等人采砂权取得是合法,该案一审也未否定,拍卖本身就是特许的行政许可,自然就存在排他性,这是政府的许可行为,自然也不存在“通过承包”达到“垄断经营”之目的。

3.正文第五段“天价拍卖”

3、正文第五段所描述的天价拍卖一说是不属实的,年的河道采矿权拍卖是樟树政府为规范樟树砂石行业,政府与民间均无经验,是摸着石头过河进行的第一次拍卖,既无对比何来天价一说,拍卖合法,当年相关报道只是为了宣传需要,仔细阅读即可明白。拍卖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政府设置有保留底价,超过底价才能成交,参与拍卖只是服从政府安排,5位采砂业主互相“斗气”一说不存在,这些采砂业主是国企下岗职工、赣江沿河村民,不是有钱的大老板,没有“斗气”的资本,以至于夏建荣中标以后只能找亲友借钱和找人合作经营。不过由于当时樟树政府的无经验导致的拍卖不规范为之后的事留下隐患,即:合同规定总采量×合同规定砂石最高指导价成交价,也低于政府设置保留底价,夏建荣中标以后拿到合同发现了此问题,向政府提出质疑,并将该质疑写在当年签订合同上(目前该合同在法院,一审庭审时胡卫星律师当庭展示),樟树政府并没有修改合同,而是在实际中允许中标者适当超采。

4.正文第六段“巡逻队”

4、正文第六段提到的“把巡逻队当执法队....”。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巡逻队”这个称呼,“巡逻队”完全是公安侦查人员给起的引导性称呼。这些人员仅仅是企业依法聘请的保安、工作人员等,聘请原因有几个,1.企业工作需要,企业运转光靠各砂场推选的管理人员(即所谓砂石公司股东)忙不过来。2.政府需要,合同要求丙方(中标者)协助配合甲、乙方(宜春政府部门、樟树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具体如打击非法采矿、打击走私倒卖砂石、配合路政环保等。所谓“巡逻队”需要在公安备案、政府曾组织培训,砂石联营企业的上级部门(采砂办、水利局等)可随时调动,配合政府执法。日常工作是:负责量方、收钱、维持秩序、防止多装、防止车辆漏水漏沙、监察内部人员勾结偷沙、防止偷沙盗采等。这些真实情况在文中并没有详细的介绍,也会读者陷入一种错误认识,即“巡逻队”等于“黑社会”打手,创造“巡逻队”的称呼,恰恰是侦查人员混淆视听的伎俩。一审审判长朱桂清法官、一审公诉人曹红芳均认为不具暴力性,判决书这样写完全是连起诉书都懒得改直接照抄。从该段末尾“...等违法犯罪50余起,至3人轻微伤,若干车辆、船只损毁,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可以看出,所谓“巡逻队”并不是什么“执法队”和“打手”,相反“巡逻队”被砍成重伤、打成轻伤却无任何体现。最后所谓“巡逻队”几乎都只因一件事才获罪:年政府多部门执法切割非法采矿船,要求“巡逻队”员协助带路,给政府带路,最后获得了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罪。

5.正文第十三段“陈爱平”

5、正文第十三段对于“...一位名叫陈爱平的砂场主..”描述不清,容易让人混淆。陈爱平并不是什么砂场主,而是非法采矿的盗采者,是受到政府禁止和打击的,严重侵害砂石公司利益,砂石公司发现立即报告给政府部门,由于狡猾,屡次扑空。该句话“年9月1日,陈爱平再次被抓了现行,....用钢管、铁锤等打砸砂场内的物品..”与事实不符,之前从未抓到,怎么叫“再次抓到”?再次抓到是此事政府调解几个月以后陈爱平继续非法采矿,被政府抓到判刑。打砸是无奈之举,对方是非法采矿,那些设备是犯罪工具,不损毁只能导致其继续作案。

6.正文第十四段“默许打造无证船”

6、正文第十四段完全引用未生效一审判决书“年至年,为了扩大砂石的开采量,曾智平。夏建荣等默许甚至入股打造无证采砂船,并安排这些船在樟树河道采砂。”是不对的。关于“无证采砂船”,并不是砂石公司为了扩大砂石的开采量,首先砂石的需求是有限的,挖多了卖给谁?其次采砂行业有十多个部门监管,开采量是政府控制的。“砂石公司默许打造”,这一点文中完全引用一审判决书中起诉书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首先,无证采砂船的发生与政府关系很大,有两个原因:1.历史原因,办证需要设计图纸,很多船主在打造时没有保留好图纸,无法办证;办证费用高,证件使用成本高,很多船主不愿意去办证,照常采砂,政府也不管。2.政府原因,无证船多为村集体打造,属群体事件,砂石公司报告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管理时,常发生一村人扛着锄头冲出来,政府出于维稳,默许其采砂,并要求砂石公司作出让步。无证船的问题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存在,政府都管不了,不能将责任推给企业。

7.正文第十六段“以涉案金额倒推开采量”

7、正文第十六段“江西省水利厅曾刊文称...往往采取超时、超范围、超量开采”、“据前述判决书描述,多年来,该组织...开采量多出了数倍。”这两段引用是非常不恰当的,江西省水利厅并不是针对此案的分析,这样引用将误导读者,未生效的判决书更是违背事实,是不客观的。正文第十七段“至于实际的开采数据,..只能从涉案金额来倒推”,这是侦查人员的说法,是不实际的,因为涉案金额也不是明确的,而是推测的,审计人员范冬发出据的“三无鉴定”也是依据推测作出的,完全不真实客观。正文第十八段“非法采砂是樟树、江西乃至全国采砂领域涉黑的一大共性。....湖北荆州郑国平..广东林镜泉..陈志辉..”整段完全是混淆了行为对象,樟树非法采矿的是陈爱平等人,而不是曾智平等砂石公司,且与郑国平、林镜泉、陈志辉等性质完全不同,没有进行比较就归为一类,误导读者。

8.朱坊村民

8、文中对于砂石公司与朱坊村民的纠纷事件的描述,不符合事实。实际上,是因为朱坊村民从非法采矿砂场,走私倒卖砂石,政府批准了修建水泥墩,朱坊村民司机对砂石公司员工进行殴打,才发生的纠纷,而且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处理了这件事,并作出认定:村民的行为是违法的,砂石公司的行为是应该同情理解。

9.严家湾陈舒平

9、陈舒平事件,引用胡卫星律师的话不完整,段章取义,后面说陈舒平是在追赶下走的更不符合事实,胡卫星律师的这段阐述是为了从法理上辩驳这个聚众斗殴是不成立的,胡律师原话是“他们去严家湾是有两手准备的,一手是谈,谈好了就不打;一手是打,谈不好就打。可见谈好了就不打,即不打,是他们意志之内的事情,而不是意志之外是事情”,事实上,在股东曾长虹、杨生根的劝说下,陈舒平主动离开了,并不是被追赶逃脱。

10.知情官员透露

10、文中“樟树市一位知情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曾智平、夏建荣等人涉黑案中,有三名原樟树市水利局官员被认定为为保护伞”,此话不经考据就采信是传达了错误信息,本案无保护伞,无论一审公、检、法、纪委、二审法官均否定保护伞情况,该知情官员表达的只是有三个人受到处分,并不懂什么保护伞,这并不是什么秘密。黄金林只是副科级干部,并不是什么保护伞,确有索贿、受贿,依法处理而已,砂石公司是正常公司,不需要保护伞,有保护伞也不至于屡被欺负。

11.文章采砂行业乱象描述

11、文中在描述“采砂行业”的乱象时,要明确行为人,应描述清楚,不能混淆。采砂行业门槛低容易遭黑恶势力盯上,而不是很容易发展成黑社会,不少地方砂石行业出现黑恶势力不是因为从事砂石行业的原始老板们发展成了黑社会,而是黑社会将原始老板赶跑或强行入股控制才导致涉黑,这是本质的区别,不应该混淆。樟树砂石公司不存在此种情况,都是原始从业者,都不愿意与混社会的有联系,所以曾新平想找有证船主参与竞拍大家选择旅游回避,因为曾新平是混社会的,口碑不好,樟树砂石公司遭到黑恶势力侵害后得到政府的保护(设置警务室),虽然被敲诈、欺压时有发生,但还算较完善的保护了樟树砂石行业免遭黑恶势力控制。

文中对于曾智平在年事件,记者并没有了解真实情况,而是直接引用了判决书上的描述。实际上与事实不符,因为该一审判决书上描述的这起事件,与年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件明显不一致,判决书中年事件与此案并无关系,侦查人员有意提起与给工作人员罗织“巡逻队”起名一样,混淆视听。

12.樟树市政法委陈海荣说

12、“樟树市政法委陈海荣说,樟树市在打击“沙霸”上成效显著,....”,纯属胡说八道,所查扣资产无一分钱是该所谓组织资产,均为各被抓人员个人及家庭甚至亲友资产。至于樟树自砂石行业扫黑以后是更好还是更黑更恶,到民间去问问,叫中央电视台来直播,人人心里有杆秤。

13.“不闹不管,一闹就软”

13、文中关于“不闹不管,一闹就软”的行为人描述不清,容易混淆。实际上无证采砂船的人就是这样,发现违法采砂后,砂石公司报告政府,政府发现是一个村庄村民扛着锄头出来,因此,出于维稳就让守法的砂石公司退步。还有陈爱平非法采矿等事件,朱坊村民事件,都是如此,犯不犯法不重要,会哭会闹“有奶喝”,陈爱平违法不仅没有受到制裁政府反而调解砂石公司赔钱给他(犯罪工具鉴定损失1.9万元,赔偿8.7万元),朱坊村民违法倒卖砂石、打伤砂石公司员工、破坏水泥墩却在闹事以后政府调解砂石公司赔偿2万元(实际损失元),并且砂石公司让步村民以政府重点工程价格购砂。毫无原则的处理,也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导致了砂石公司悲剧的发生。

14.文章最后

14、文章最后“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他们简直像毒贩子一样疯狂”,这里指的是砂石公司的对立面:陈爱平、陈舒平、朱坊村民司机、走私砂石人员等,这些情况如今更恶劣,并且权力寻租空间加剧。全文对于樟树砂石行业在案发以前,市场秩序良好的景象,与曾智平等人被定黑后,政府接管后造成的市场管理的混乱,也没有进行详细客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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