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广聚英才,加快助推“产业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更好地把我市建设成为赣西区域性中心城市,把中心城区打造成“三个中心、一个基地”,根据《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才办字〔〕1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18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三个中心、一个基地”建设需要,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方面创优条件,提升人才贡献率。

(二)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高效便捷。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宜春市外全职引进到我市创新创业的以下六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等。

第二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等。

第三类: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入选者;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技师,且被认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五类: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公开引进的形式引进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人才。

第六类:其他急需紧缺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认定,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等。

相当于上述六类层次的国(境)外人才,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四条完善引才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市、县两级直属事业单位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提供引才服务。鼓励企业和各类研发机构自主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组织用人单位开展精准招才。主动对接并参与江西省组织的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赴高校或人才相对密集地区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与市外专业引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探索开展按需点单、精准招才。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按照程序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考核等方式调入或聘用;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或实行“先核编,后逐步消化”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企业等引进高层次人才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可来我市自主创业或采取以专利、技术、资金入股的形式联办各类经济实体、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不高于本办法全职引进的标准与引进的人才具体商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对特别重大的柔性引才项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议定并提供支持。

第四章人才认定

第九条申报。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其中,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用人单位填写《宜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认定。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并核发《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第五、六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并核发《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薪酬待遇。工资待遇、一次性奖励补贴、特殊薪酬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均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生活待遇。从签订协议开始,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外,第一类人才3年内每月2万元的生活津贴,配备工作用车1台和工作助手1名;第二类人才3年内每月1万元生活津贴;第三类人才3年内每月0.3万元生活津贴;第四类人才3年内每月0.2万元生活津贴;第五、六类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购房补贴。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根据在我市购房的合同、税务发票3年内兑现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人才不同类别对应补贴标准,发生额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补贴;发生额高于标准的,按标准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购房补贴万元;

第二类人才购房补贴60万元;

第三类人才购房补贴40万元;

第四类人才购房补贴20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购房补贴以租住人才公寓等形式体现。

第十四条提供住房。提供优质人才公寓服务配套设施,根据我市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办法,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入住我市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建、团购商品房,为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住房。

第十五条建(进)站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建站给予每站50万元的经费补助,市级建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60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每站2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第一、二类人才前9年给予%个人奖励;第三类人才,第一个3年、第二个3年、第三个3年分别给予%、80%、50%个人奖励;第四、五、六类人才,第一个3年、第二个3年、第三个3年分别给予%、50%、20%个人奖励。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奖励补贴。对市属事业单位创造条件、创新举措,引进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给予用人单位引才工作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市属公办学校、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标准的50%奖励补贴)。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人才培训补助,对其创建的大师工作室,优先支持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九条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畅通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定绿色通道,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审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创业扶持。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鉴定,根据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规模,分别给予50—万元额度不等的扶持资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

第二十一条成果奖励。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由市政府按相关奖励标准给予1:1比例的配套支持;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凡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达到8年的,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享受卫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体检,并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务。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内医院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保健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二十四条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随迁到我市工作,属于体制内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对口安置”原则安置;属于体制外的,由各级就业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配偶从业补贴。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随迁到我市工作,属于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的(含),从在宜工作开始起算,3年内每月补贴元。

第二十六条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随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优先择校,不受划片招生范围的限制,免试入学,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就读普通高中的,可享受均衡生资格。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境)外籍人才落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档案托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应本人要求,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重新办理建档手续。

第二十九条旅游优惠。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市内景区旅游、观光休闲的,可凭《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享受旅游部门指定景区免门票等优惠。

第三十条激励机制。定期奖励一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对知识技能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的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评选奖励,并享受职业技能带头人特别津贴。高技能人才可授予“宜春首席技能大师”称号,其工作室也可授予“宜春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建立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服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完善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度。依托市本级现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市县人才资金,实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达到2亿元,为人才引进、集聚提供财力支持。其中:市本级0万元、县市区各0万元、宜春经开区及各县市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合计0万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和宜阳新区各万元,并根据财力逐步适当增加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投入。积极探索与风投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联合设立人才引导基金、风险保证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人才项目。

第三十三条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购房补贴、建(进)站补助、奖励补贴、创业扶持、成果奖励、配偶从业补贴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市本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公办学校、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市本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核定,并制定经费支付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市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十五条现有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高层次人才凭服务卡享受本办法中人才公寓、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创业扶持、成果奖励、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户籍办理、档案托管、激励机制等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主体,要做好对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措施外,同时享受我市同类高层次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资格、追回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全额退还购房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我市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终止工作合同(协议)的;

(三)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以自主创业等形式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服务未满3年或第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服务未满5年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回购房等相关补贴。

第四十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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