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邹某某饮酒驾驶案)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要求,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定了《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工作方案》,并结合上级交管部门工作指示,确定了13种应当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年春运开始执行。

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将公民、企业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的重要方法。

樟树交警大队将严格公开公示程序、规范公开公示流程,大队已将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交通违法处罚流程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相关信息,对符合公开公示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会在处罚决定中告知当事人。

现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邹某某饮酒驾驶案向社会公示如下:

邹某某饮酒驾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二、案件名称:邹某某饮酒驾车案。

三、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罚款。

四、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年2月20日14时I9分许,邹某某驾驶赣C8P4**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张经线0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五、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项。

六、被处罚人姓名:邹某某。

七、车辆号牌种类:普通摩托车。

八、号牌号码:赣C8P4**。

九、处罚结果:罚款1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降级。

十、计分:12分。

十一、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雷某某(车主)。

十二、法人姓名:无。

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无。

十四、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家山交警中队。

十五、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年2月20日,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

来自:樟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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