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栽樟树属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办理合法的批准采挖手续 (作者: 罗立军)(编辑: 刘霞) 【案情简介】 【案件评析】 -11-13 10:29:05.0罗立军移栽樟树且全部成活是否构成犯罪?【以案说法】1295法制新闻/enpproperty--> 2013年12月12日,吴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李某等两人到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非法采挖两株樟树,并将樟树移至某绿化公司和某花圃种植经鉴定,吴某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计立木蓄积1.9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万元2014年1月9日,吴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吴某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樟树市属于哪个省的樟树也全部成活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且移栽的两株樟树均已成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连城县法院遂于2014年7月11日,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北京正规的白癜风医院北京白癜风治疗费用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zhangshuzx.com/zszx/43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