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号,樟树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张家山街道蛟湖村委院黄村,依法查处一起露天焚烧荒草案件,并对当事人阳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实施行政处罚元的罚款

视频来自:樟树市广播电台

秸秆焚烧承担的法律责任

樟树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凡露天焚烧农作秸秆等杂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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