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老龄办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签订的《全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根据省、市老龄办补充通知,对我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樟树市所辖区域内的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承保公司

政府出资类的此保险项目,由省老龄办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宜春市中标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所辖各县(市、区)机构。

非政府出资类的此保险项目,按自愿原则,由老年人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三、保险责任

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等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保险产品

(一)政府出资类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产品(每人只限投保一份)

1、投保对象:具有樟树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除前述两种对象之外的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年的投保对象)。

2、保险金额(理赔最高限额):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元/人(意外事故伤残按伤残程度比例赔偿)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元/人。

3、保险期限:年1月1日零时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止。

4、保费缴纳:政府出资类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部分由政府出资为每位符合条件的投保对象统一交费,另一部分由各被保险人(指具有宜春市户籍的除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元。

5、投保登记、出单:3月31日前,具有樟树市户籍的除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老年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投保登记,由乡镇或街道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集体投保手续。每人仅限登记购买1份,重复登记无效。

(二)非政府出资类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投保,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1、投保对象:户籍在樟树市行政区域内的60---69周岁的老年人。

2、保险金额(理赔最高限额):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元/人(意外事故伤残按伤残程度比例赔偿)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元/人

3、保险期限:投保人在成功登记、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4、保费缴纳:保费由参保对象个人全额承担。缴费标准10元/人/年。

5、投保登记、出单: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老年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经保险公司委托的街道、乡镇的社区、村(居)委会自愿办理投保登记手续,并交纳保险费10元/人/年,并由乡镇或街道统一办理集体投保手续。

五、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根据《保险回单》上注明的理赔流程等,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按要求申请理赔。

本通告的未尽事宜,依据《全市政府出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确认的工作职责,由宜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分别作出解释。

樟树市老龄委办公室

联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樟树支公司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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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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